小区电梯内的广告费归谁所有?

据了解,在小区电梯内张贴广告,都会支付一部分费用,那么这部分广告费该归谁所有?

首先,请了解相关法条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

第七十三条 建筑区划内的道路,属于业主共有,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绿地,属于业主共有,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,属于业主共有。

《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》

第六十二条 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,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,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,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,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。

第七十条 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
(一)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;

(二)房屋承重结构是指房屋的基础、楼板、屋顶、梁、柱、承重墙体等;

(三)共用部位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、水泵间、电表间、电梯间、电话分线间、电梯机房、走廊通道、门厅、传达室、内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、外墙面、走廊墙等部位;

(四)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、落水管、照明灯具、垃圾通道、天线、水箱、水泵、电梯、避雷装置、消防设施以及道路、窨井、化粪池、垃圾废物储存设施、绿化地等。

《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

第二十四条 在电梯轿厢内部设置视频、图片、文字等广告时,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,不得影响电梯安全运行,不得遮挡电梯使用标志、安全注意事项、安全警示标志、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等公用信息。

电梯轿厢内部广告所有收入归业主所有,优先用于支出电梯维护保养等费用,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电梯轿厢内部广告收益及使用情况。

电梯轿厢门内侧、层门外侧不得设置广告。

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:

一、根据《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,电梯属于共用设施设备。

二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,共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,即电梯属于业主共有。

三、根据《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,利用共用设施经营,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,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。

所以,电梯内的广告费归全体业主所有。而在《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中,更是明确规定电梯轿厢内部广告所有收入归业主所有。

温馨提示:

      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,应根据《物权法》等法律法规,明确电梯等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的分配及用途,避免发生相关的权益纠纷。